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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12 15:39:47 打印 字号: | |

山西省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长治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一、破产企业情况简介

2019年11月12日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破产方案〉的预批复》,原则同意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的《破产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后组织实施。2019年12月26日长治市人民政府2019﹞75次常务会议决定原则同意市工信局提出的企业破产清算意见。

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山西省长治市财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审计报告》(长治财诚财审[2019]0048号),该报告显示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已无资产,只有负债114353元。

    二、审理情况

本院作出受理裁定,载明: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西省长治市,公司登记机关为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山西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受理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6月4日本院作出确认债权的裁定,载明: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告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在债权申报期内,只有长治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心一位债权人申报了债权。长治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申报的债权为755535元,系该中心垫付的职工安置、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等费用。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长治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债权人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确认长治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中心的债权755535元。

2021年7月30日,本院作出终结裁定,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一、宣告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破产;二、终结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山西省长治市轻工开发总公司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共16家,此16家市属“僵尸企业”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16家市属“僵尸企业”同时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同时终结破产程序。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晋高法〔57〕号《关于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在申请破产时已提供了审计报告,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宣告破产前可不再委托审计。简化审计可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此16家破产企业符合适用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情形,宣告破产前没有再委托审计。16件破产案件立“破”字案号后,即时终结了破产程序。为今后规范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理,确保简案快办,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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