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长治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9.11.1-2022.11.30)》
一、 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日到2022年11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间),长治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清算案件56件;其中长治中院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43件(准予撤回申请3件、驳回1件,受理39件),基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13件(准予撤回申请1件,受理12件)。符合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51件,其中长治中院受理破产案件39件,已审结19件。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2件,其中重整案件1件,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而逾期清算2件,撤回申请1件。
二、破产审判工作创新举措
(一)强化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1、加强专业审判团队建设
2019年12月,市中院不断优化破产审判力量,调整院内分工,确定由民事审判第五庭集中审理本院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市中院印发《员额法官办案绩效考核办法》,明确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团队为单独评价单元,推动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
2、推动国有破产企业出清
2021年7月5日市中院印发《关于加强“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处置“僵尸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通过市场手段或行政手段不能实现出清的,人民法院要做好“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要切实做好债务处置风险防范,防止逃废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做好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以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处置国有企业资产,并对相关工作规程、工作要求进行规定。报告期间,市中院共受理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29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案件16件,通过破产清算依法处置破产财产价值8000余万元,由政府主导安置职工5000余人。
3、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为对破产清算案件进行有效甄别,实现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提升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2021年6月2日市中院印发《关于建立破产案件高效快速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可以适用快审机制审理。报告期间,市中院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破产案件18件,已结18件。
4、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
基于本院破产案件及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审理的需要,2021年7月30日市中院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纠纷,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对有关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保证人保证责任、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应当与相应的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机结合,协调有序推进,确保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报告期间,共审理破产衍生诉讼13件,其中确认债权纠纷案件10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2件,合同纠纷案件1件。
(二)破产审判工作新举措
1、破产案件立案程序多元化
为畅通破产案件的立案渠道,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市中院印发的《破产案件立案指引》、《破产清算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交纳实施细则(试行)》,对案件管辖、破产申请、登记立案、受理审查、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审理期限,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申请人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破解了破产案件立案难、审查慢等问题。同时,在市中院印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中补充了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线上预约立案审查或线下立案方式,采用线上立案方式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案件重整信息网进行预约立案,由法官通过平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线下立案,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登记立案;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市中院专门制作了《债务人申请破产材料清单》和《债权人申请破产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通过线上、线下两种立案方式,保证了新冠疫情期间立案渠道畅通,解决了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通过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上对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山西海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等案件进行了线上立案审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市中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细则》,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终本执行程序、破产受理审查、财产的处置和移送、执行措施的解除、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的协调及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近五年,市中院共办理执行移送破产案件3件,裁定受理2件。
2、关联企业破产工作
2021年5月10日,市中院印发《关于关联企业破产工作操作指引》,立足企业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治市综合食品厂以部分资产和职工合股组建成立长治市公兴食品有限公司,二企业之间存在人员混同,考虑二企业为关联企业。市中院同时受理了二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选择同一评估和审计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二企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基此情况,已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现已一并宣告破产。
3、破产企业预重整
2021年4月12日,市中院印发《关于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明确预重整的定义、申请主体、预重整条件及程序、与重整方案的衔接等问题。明确预重整的目的和任务是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山西三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山西海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为进一步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市中院组织申请人、债务人、出资人和主要债权人参与听证,征得申请人、债务人同意后,市中院作出决定书对山西海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
(三)建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破产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长治市印发了《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市中院印发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认为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必须紧紧依托政府支持,明确了市中院、市工信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成员单位的任务和分工,各单位按照分工协调解决职工安置、社保欠缴、资产处置、产权瑕疵、信用修复、税收处理、工商注销等问题,为破产程序运行畅通提供了有效保障。
(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公开化
信息化建设方面,市中院印发了《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法官工作平台的开发建设、数据导入、性能调优、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和保障,立案部门、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破产案件的审判流程进度负责相应的信息录入和管理。办理破产的法官通过平台对网上预约立案进行审查,对管理人工作进行沟通和报告批复,进一步提升破产申请和办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关于破产财产处置,市中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和参考价网络评价提供了依据,降低了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的便捷度、透明度,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同时考虑新冠疫情情况、破产成本等因素,市中院积极推行网络债权人会议召开模式,管理人通过网络发布会议资料、债权人通过网上投票表决,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降低了会议成本。
在破产审判信息公开方面,本院办理的破产案件在立案、受理、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关键节点的法律文书均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本市法院网站和地方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
(五)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定、考核及报酬
为进一步充实我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市中院印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实施方案》,同时印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评审办法》,坚持条件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自愿申请、综合评定、择优选录的原则,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定,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情况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产生分为随机方式、竞争方式和国资部门推荐等方式。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激励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努力工作,我院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细则》,对管理人分级制度及破产案件分类制度、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管理人的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动态考核、静态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明确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管理人的动态考核采取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评结果作为个案履职能力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度考评结果作为管理人推荐为一级机构管理人、暂停指定、淘汰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同时,市中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对报酬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将案件复杂程度、结案效率,管理人的实际贡献、勤勉尽责程度,破产费用的支出等作为调整管理人报酬的考虑因素。将管理人的履职、破产费用的降低、破产效率的提升作为确定调整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对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因工作不力引发信访案件的,消极怠工、案件长期未结的,可酌情降低管理人报酬。
我院受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2021年7月,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务,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本院及时更换了管理人,并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细则》对原管理人作出了处理。
(六)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9月,本市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协会成立后,制定了《管理人工作规则》、《管理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管理人工作报告制度》、《管理人互助基金使用办法》等文件。
(七)破产费用的保障
对于无产可破的市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市工信局(国资委)通过竞价方式在管理人名册中推荐管理人,破产公告、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由市财政拨付支出。对于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前期破产费用的,积极联系管理人,采取管理人先行垫付的方式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协会制定了管理人互助基金使用办法,基金来源主要为社会捐赠、管理人报酬提取和财政拨款。对无产可破案件的诉讼费,根据市中院《破产清算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诉讼费缴纳实施细则(试行)》免收诉讼费。
三、破产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和特点
(一)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大幅提升
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各项要求,推进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和审理,全市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破产实体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案件总数不断上升。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确保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2015年至2019年10月,近五年期间市中院共受理破产案件9件,2019年11月1日到2022年11月30日报告期间共受理破产案件39件。
(二)“人资分离”保障职工权益
为依法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利益,顺利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我市按照“人资分离”“职工内养”的办法完成企业出清任务。2019年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出台了《长治市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办法》,专门成立了长治市国泰市属企业职工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属国有企业采取“人资分离”的办法进行处置,企业申请破产清算,人员享受“内养”政策,分类予以安置,职工年龄达到相应年龄段后可顺延享受该年龄段生活补助费待遇;职工“内养”期间,“内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由市财政代缴至退休,个人部分由个人缴纳,解决了职工“看病难、退休难”的问题。破产企业广大职工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职工对破产清算工作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理解和支持。
(三)资产分类管理,有效衔接企业破产程序
为切实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有效衔接企业破产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国有资产不流失,结合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情况,我市制定了《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资产管理方案(试行)》,确定:一、政府批准企业破产方案,企业将职工家属区等非经营性资产,移交长治市国泽置业有限公司接受管理。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将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企业档案资料,由长治市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管理。进入破产程序后,移交破产管理人。三、政府批准企业破产方案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财务由长治市国有企业账务管理中心代管。进入破产程序后,移交破产管理人。
(四)管理人的选定、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9月,成立了长治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职业化履职能力。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定方法主要有一是随机方式,普通破产案件一般采用轮候摇号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二是推荐方式,根据国资部门意见、建议确定管理人。对于无资产或者资产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国有僵尸企业,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由政府支付,由长治市国资委直接采用竞价方式,按照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在管理人名册中推荐管理人,人民法院审核指定。在我院受理的市属国有企业33家,其中16家企业属于推荐方式。为实现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指导,长治中院还建立了履职谈话、履职承诺、关键节点报告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
四、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巩固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认真落实长治市《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持续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在产权变更、财产调查、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等方面细化相关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二)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进一步配强破产审判力量,优化破产审判资源配置,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研究建立符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客观反映破产审判工作量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发破产法官办案积极性。构建破产审判预警机制,动态了解重点企业经营发展现状,对可能涉诉、涉破产企业进行风险预判。有效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合力,利用已有的执行制度、执行队伍和执行措施,助力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发挥预重整机制的效率优势,提升企业重整效果。规范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挖掘和保留企业营运价值,实现企业资源效用最大化。
(三)进一步促进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能力
认真落实市中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细则》,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进一步促进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相匹配,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充分听取破产案件中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政府部门等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探索建立履职奖惩机制。发挥管理人协会在加强管理人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激励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行业自治功能。鼓励本地管理人向先进地区管理人加强沟通与合作,不断提升本地管理人执业能力水平。
(四)建立破产援助基金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现有破产案件特别是市属企业多为财产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导致破产管理人无法取得相关报酬,降低工作积极性。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破产审判程序顺利进行,拟和政府相关部门国资委等协商沟通建立破产费用援助专项基金,并制定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对援助资金的使用、审核、监督等进行明确。保证破产援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五)进一步推进运用互联网+办理破产案件
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一步提升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水平,按照市中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坚持准确全面录入案件信息,保证录入信息与案卷材料相一致,能够反映破产案件的全过程。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当通过办案法官工作平台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进行网上批复。建立畅通、便捷的信息交互和对外公开通道,关注律师群体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反馈。同时,积极推进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履行工作职责,接受法院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