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充实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与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长治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决定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长治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提供企业重整和财务顾问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或异地上述机构在长治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资料,并与新申请入册的机构一同参加专业能力测试和评审,择优选入名册。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成立满5年且在册专职律师10名(含)以上;
(2)成立未满5年,但在册专职律师10名(含)以上,且6名(含)以上在册专职律师从业满5年。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成立满5年且执业注册会计师6名(含)以上;
(2)成立未满5年,但有6名(含)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从业满5年。
3.税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成立满5年且执业注册税务师6名(含)以上;
(2)成立未满5年,但有6名(含)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从业满5年。
4.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他提供企业重整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成立满5年,且团队中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人员总数在6名(含)以上;
(2)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成立未满5年,但团队中有6名(含)以上相关执业人员从业满5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1.机构或机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机构或机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以附件2提交材料注意事项的材料装订顺序内容为准):
(一)管理人入册申请书(见附件1自行下载);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执业人员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证明;
(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证明等;
(六)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情况的证明;
(七)近三年机构及执业人员所受与执业工作有关的市级以上表彰、荣誉的证明;
(八)近三年机构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或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以及机构从业人员曾作为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证明;
(九)近三年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从事兼并重组、企业改制、收购、上市、清算事务,以及受聘于政府及其部门、企业顾问的证明;
(十)近三年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出版过涉及破产、兼并重组、企业改制、收购、上市、清算业务的著作以及发表过涉及上述业务文章的证明;
(十一)近三年接受司法委托(含公安、检察、法院)出具相关报告的证明;
(十二)拟组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材料;
(十三)行业自律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暂无行业自律组织的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交书面承诺书;
(十四)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证明材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本公告“三年”“近三年”的统计时间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四、工作流程
本次管理人名册更新工作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材料(一式15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PDF格式),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专业能力测试加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录,按照专业能力测试占60%、评审占40%的比例计算申请人的总成绩。
(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每个申请人派4名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经验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测试,参加测试人员的平均成绩作为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四)评审委员会对每个进入评审程序的申请人的队伍素质、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出评定分数(满分为100分)。按照专业能力测试得分×60%+评审得分×40%计算出最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
(五)管理人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管理人初审名册的申请人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六)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所涉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不再进行递补。
(七)确定管理人名册后,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公布,并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专业能力测试的时间、地点、要求、注意事项等事宜另行通知。必要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
五、管理人职责与法律责任
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名要求
(一)报名材料提交时间:
2022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报名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北路144号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楼409室。
(三)联系方式: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联系人:弓剑青 程彤梅 梁青
联系电话:0355-2190284 0355-2190290
电子文档提交邮箱:czfysfjszx@163.com
注意:不接受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寄报名、委托报名和推荐报名(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除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要求补正的通知后三日内补充材料。
(最终解释权归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附件: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