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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中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8-15 16:50:59 打印 字号: | |

8月3日,长治中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山西法制报、山西青年报、长治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长治政法新浪微博全程网络直播。


长治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沁虎通报全市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


长治中院刑二庭庭长李晓平公布全市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长治中院宣传处副处长、新闻发言人助理李佳主持。


近两年,全市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增长快,被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地域分布广,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团伙主犯依法从重处罚。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15件,审结232件。今年上半年,一审审结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谢某发、谢某国等10名被告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诈骗集团涉案资金达1400余万元,主犯谢某发、谢某国犯诈骗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0万元。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深入推进“断卡”等专项行动,重拳打击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技术支撑、支付结算等上下游犯罪,取得明显成效。


全市法院认真开展防范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反诈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进企业”,走进长治医学院、霍家工业公司、圣康苑社区等,为在校学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进行反诈宣传,以真实的案例,揭露犯罪手法,讲解防范常识。全市法院通过开展集中宣判,扩大宣传声势,强化打击效果,有效震慑违法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正常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社会诚信,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市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全面惩处、依法准确惩处、全力追赃挽损的方针,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确保取得“三个效果”的统一,积极参与和推进源头治理及综合治理,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长治、法治长治作出更大贡献。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凌某某、汪某某诈骗案——在境外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以刷单返利等为名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集中管理,分工明确,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组织,承租国内微信号并建立微信群组,发布小额、回报快的刷单任务、虚假博彩信息等,骗取微信群内相关人员的信任后,安排导师引导被害人进行虚假的大额回报的充值任务,诱骗众多被害人将钱款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内。


1.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凌某某到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诈骗窝点从事网络博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6月左右,其加入谢某某等人成立的诈骗犯罪集团,担任诈骗小组组长,负责引诱被害人进行充值,从事诈骗活动。


2.2020年10月初,被告人汪某某加入谢某某等人成立的诈骗犯罪集团,负责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任务信息,并引导被害人到导师处做大额回报任务至 2020年12月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汪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和惩罚,在境外设立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利用网络发布小额、回报快的刷单任务、虚假博彩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内。在此提醒,“刷单发财是套路,莫贪小利进骗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万不可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他人设下的诈骗陷阱。


案例二


张某某等14人诈骗案——组建团队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他人会费


【基本案情】


2018年 9月,张某某组建团队。运行模式为由负责找单子的管理找到需要刷单的商家后,把单子交给负责分单的管理,分单管理再分给主持,主持再分给刷手。外宣负责在微信朋友圈、QQ以及IS语音平台上发布抖音挂机、刷单等虚假招聘信息,夸大收益,诱导他人交纳620元左右至820元左右的会费成为会员,并由张某某收取会费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该团伙为会员提供的刷单或挂机任务极难获利,当会员要求退会费时,该团伙拒不退还,以此来骗取他人的会费。截至案发,该团伙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涉及被害人2000多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十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等其余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刷单返利式诈骗由于返利周期短、引流成功率高,变种日渐增多,变化日益复杂,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多发高发的犯罪形式。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想兼职刷单赚钱的想法,打着“足不出户、高额佣金”的旗号,通过社交软件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诱导被害人缴纳会费、先行垫资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凡是涉及到“缴纳定金”“轻松日赚几万”此类的网络兼职信息,要做到“不听、不信、不传”,切勿贪小便宜而吃大亏,要选择正规的求职平台和中介机构。


案例三


邓某某诈骗案——“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在境外接受培训并根据分工诱骗被害人进入诈骗圈套。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邓某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韩某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和好感后,让被害人下载虚假的 “炒外汇”赚钱软件,进一步诱骗被害人韩某某通过诈骗软件参与“炒外汇”,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共计29085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这是以“杀猪盘”方式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近年来,“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发案较多。“杀猪盘”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被害人在诈骗平台进行投资或赌博的诈骗方式。本案犯罪分子在境外接受培训,按照塑造人设、套取信息、发展感情、了解需求、推荐投资、引诱投资、切断联系的“七步走”方式进行诈骗,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诈骗流程,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在此提醒,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交友更需谨慎,假网恋、真诈骗并非罕见,需警惕“甜蜜陷阱”。


案例四


苗某某诈骗案——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1月15日间,被告人苗某某作为骨干代理人参与了多个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其中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9月20日,苗某某在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巨龙国际”、“联合基金会”等过程中,作为张某等的上线,利用其银行卡收取报单资金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余万元,并将所收取资金交给其上线人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积极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并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助现代网络的传统诈骗犯罪。近年来,借助便捷高效的现代通信、金融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各种“民族资产解冻”类虚假项目,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犯罪。犯罪团伙通过微信等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受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提醒广大群众,提升对此类诈骗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案例五


樊某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办理银行卡,帮他人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0月至11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以许诺给付报酬为条件,纠集被告人刘某等3人办理多张银行卡,在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等地,帮他人结算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资金。其中被告人樊某某结算资金共计7175908.1元,取现478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结算资金13997724.2元,取现6247900元;被告人刘某1结算资金4362072.8元,取现3041000元;被告人贺某结算资金1972000元,取现1574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络犯罪越来越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呈现高发态势,其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以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为主,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受并转移诈骗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现实中最容易让人忽视的犯罪类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外,要对“帮他人转账”等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坚决拒绝,切勿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以免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六


刘某等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非法收购和出售大量信用卡,从中获利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刘某等2人通过朋友在长治、晋城、河北邯郸等地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多次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再通过快递将收购的银行卡出售到福建、广东、云南等地获利。2019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二人居住家中查获其收购的银行卡175张,其他物品若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2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向他人收购和出售大量信用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为有效斩断上下游黑灰产业链,突出“两卡”打击重点,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收购“两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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