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中院民四庭干警到壶关县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韩某、韩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激动。被上诉人付某因本次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综合达伤残九级、左上肢损伤达伤残十级,其家属以生活困难、家庭破碎为由多次找办案法官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民四庭办案法官决定尽可能以调解方式审结该案,为当事人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韩某、韩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付某90000元赔偿款,其他双方不再追究,上述款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