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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调研报告
——基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想的立法建议
作者:武乡法院课组  发布时间:2014-08-05 09:40:39 打印 字号: | |
  (择录)

   基于以上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我们建议以立法推进实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涉及面广泛,内容庞大复杂的工程,我们拟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放宽原告主体资格】(相对民事公益诉讼,将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赋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利益因为公益致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损害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检察机关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具备下列条件的自然人(设定条件理由:公民的经济能力、提起诉讼的主观目的、个人信用、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等参差不齐,需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1)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2)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即善意);

(3)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济能力。

  2、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协会等)。

  3、检察机关。

(二)【扩大受案范围】(建议将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可以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检察机关对下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1、违法行政行为;2、行政不作为;3、行政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增加理由: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只要其一旦违反法律或正当程序,就将必然损害公共利益)。

 (三)【管辖】(提高一审级别管辖、实行异地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在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由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发生地、危害结果发生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理后报上一级法院,由上一级法院指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

 (四)【起诉】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公益案件,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自然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有关组织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有关组织或检察机关应在收到申请7日内给予答复,告知申请人是否决定提起诉讼,决定不提起诉讼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组织或检察机关没有给予答复或不起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自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前前置程序】

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应先向拟起诉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要求行政机关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或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处理。

 (六)【举证责任】(加大被诉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诉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限定或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七)【调查取证】(加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力度)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原告因主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或者委任专家或专门机构调查收集。(增加理由:弥补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诉讼中与被诉行政机关地位失衡问题)

 (八)【保证金制度】(增加理由:防止原告随意退出诉讼、滥用诉权)

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时可以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诉讼终结时,保证金予以退还。

 (九)【诉讼激励机制】(鼓励原告)

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增加理由: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是对原告实际付出的物质补偿,也是彰显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益行为的支持和鼓励)。

 (十)【裁判文书公告】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作出后应在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增加理由:行政公益案件影响面较广、涉及人员较多,裁判文书除送达本案当事人外,在涉及的地域内进行公告,不仅有利于裁判文书的执行,也有利于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导向作用)。

 (十一)【延长诉讼时效】(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为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

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检察机关应当在知道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诉讼费用承担】(减轻原告诉累)

1、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放宽原告缓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2、原告胜诉时,诉讼费以及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败诉,则可适当减少诉讼费用。(增加理由:一则可减轻原告提起诉讼的费用负担,再则保护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市中院研究室 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