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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建设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和措施
作者:平顺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8-05 09:31:17 打印 字号: | |
  (择录)

  我国当前司法欠缺公信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不可将一切归因于体制机制,为司法机关推脱责任寻找口实,让党和政府成为大众抨击的对象;也不能将一切归因于司法机关,使其承担不可承受之重,也不能以客观原因为由,放弃司法机关自身的建设;更不能将一切归因于社会大众,使其承担司法不能之伤害,也不能过分夸大主观的作用,使其迷茫不知所措,不敢接近司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方可取得实效。

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固然是司法公信力提高的根本出路,但毕竟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是公众对司法的主观评价,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又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司法机关从自身入手,采取有力措施,端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行司法公开,提高办案质效,切实便民利民,以实际行动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

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说:“人类不是被问题本身所困扰,而是被他们对问题的看法所困扰。”当前,法院内部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存有疑问,信心不足,措施不力的主要原因还在于理念不正。所以,寻找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法院内部解决途径,应首先从端正司法理念入手。

  一是要坚定对中国法治和法官职业的信仰。法治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一种理想的政治法律制度模式,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总结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经验和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借鉴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推进,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虽然目前依法治国还存在着许多障碍,但我们要确信,随着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理性文化的普及,“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加强、健全和完善,未来五至十年里,在我国建成法治国家,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院和法官的作用日益突显,为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如果把眼光放长远些,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官的执业环境一定会有明显的改善。

  二是要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念和审判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和广大法院干警的思想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审判工作理念。这些理念对于统一司法思想,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队伍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只要我们做到真学、真懂,至少可以排除思想观念上对影响司法公信力问题认识的困扰,只要我们做到真信、真用,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独立司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的服务性与司法的权威性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司法的职业化与司法的大众化的关系,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就指日可待。

   二、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

法官准入制度只是为法官职业设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保证了法官任前人员的资历水平,当这些人员跨过这道门槛后,才真正面对如何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寻找恰当的结合点以妥善解决纠纷的问题,这就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至于需要提高那些方面的能力,王胜俊院长从政治层面提出过五项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二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四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五是要提高认识和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从技术层面来说,一是要提高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包括坚持法官思维的原则,遵守法官思维的规则,避免法官思维的误区。二是要提高裁判的艺术和能力,包括心理学艺术、裁判口才艺术、处事艺术、立案技巧与方法、庭审艺术、法律适用艺术、调解艺术、执行艺术、法制宣传与公共关系、裁判文书的创作艺术。无论从那一层面讲,司法能力都体现在正确解释法律,运用经验技巧,平衡各种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上。然而能力提高需要学习实践,学习实践需要载体,目前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限于开展各种专项教育活动,未触及灵魂,在职培训制度和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尚未真正落实,应尽快落实制度,强化措施,搭建平台,追求实效。调研中发现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技能比赛”、外出培训回来提交学习报告进行交流、定期开展审判理论研讨等制度和措施,对提高司法能力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应当加以推广。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为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我国有关国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从1984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法官的司法行为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其中对司法行为规定的最具体、最完善的、最重要的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六个方面对法官的道德品行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官行为规范》从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严守纪律、敬业奉献、加强修养八个方面对法官行为提出了一般规定,并从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便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深刻领会并全面掌握两个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促使其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版了《法官职业伦理概论》和《法官行为规范(施行)》解读两本专著,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对法官品格的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法官行为的规范是何等的重视。可以肯定地说,在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方面已无探讨空间。但为什么司法不公、程序适用行为不规范、实体裁判行为不规范、少数法官职业操守不强、审判作风专断、工作方式简单等损害司法公信的事件还屡屡发生?本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学习宣传不深入,仅有85%的法官精读过两个文件的条文,仅有3%的法官精读过两本专著;二是贯彻落实不到位,基本没有一个法院真正要求法官逐条对照检查不符合两个文件规定的行为并切实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三是接受监督不广泛,在调查的几个法院中没有一个法院制定细化的监督程序、标准和监督主体,上级明察暗访成为内部监督的主要措施,因不规范行为大都发生在细节上,群众基于对规范性文件的不知情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和小事不追究思想的影响,很少对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四是违规处罚力度不大,基于两个文件系指导性提示性文件,并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所以只在有关部门发现和群众举报以后才予以处罚,法院内部对违反两个文件行为主动处罚的案例基本没有。所以说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首先要抓好学习贯彻,不仅要精读条文,而且要精读专著,更要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整改;其次可采取分段实施,重点突破的办法,推动整体贯彻落实。比如开展“两评查”活动就着重规范了裁判文书制作行为,规范了庭审行为,执行“工作日中午禁止饮酒”就着重规范了吃喝当事人行为和铺张浪费行为。最后要明确监督主体,扩大监督范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处罚力度,用正面典型引路,用反面典型警示,实现对司法行为的全程的有效控制,以达到树立形象提高公信力的目的。

  四、进一步推行司法公开

 (一)加大审务公开力度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公开涉及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和工作模式。

 (二)加大程序公开力度

在立案阶段要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耐心说明具体理由、法律依据,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理解。在庭审阶段要严格执行证据交换制度,做到所有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公开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对公开审理要的案件,要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群众旁听。所有案件都要以公开的方式宣告判决。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要公开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公开。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建立案件动态信息查询机制,各类办案信息按照流程节点及时动态公开,整个案件流转的运转情况都要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公布,方便公众了解、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

在继续促进更多乃至全部裁判文书上网的基础上,建立裁判文书自由查阅制度,改变当前裁判文书只针对当事人公开的现状,社会公众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到法院自由查阅相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四)完善回避公开制度

基于司法中立性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国权力本位、熟人社会、法官没有完全实行异地任职容易引发“人情案”、“金钱案”和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现实。应在现有回避情形的基础上,将回避情形中的“近亲属”范围明确扩大为: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明确规定为:“亲朋、同学、师生、同事、战友、邻居等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关系”;将审委会委员、执行人员纳入回避的主体范围;公开告知审判人员违反禁令性规范应当回避的情形;有条件的公开审判人员信息,对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本人情况、近亲属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录入法院局域网,允许当事人对承办其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的信息进行查询。

  五、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可,主要体现在案件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质疑和否定,也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质量差和效率低上。所以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而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从加强审判管理入手。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审判管理的重要意义、具体方法、基本要求、基本职能、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定位与职责及审判管理的相关事项。《意见》出台后,各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绩效考核等制度体系,创新管理方法,加大管理力度,有力促进了案件质效的提升。但在运行中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判管理机构不全、定位不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未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职能未全部归到审判监督庭,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即使设立的也因无专门编制和院里案多人少等原因,机构设置级别较低,抽调人员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开展工作。二是各项制度有待完善。由于审判管理对法院来说是个新生事物,审判质量、效率、流程等需要监督管理的节点和需要考核的指标多而繁杂,每个法院的情况各异又在不断的变化,上级法院难以制定统一的制度,地方法院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完善。三是信息化水平较低。审判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但目前基层法院的信息化水平较低,普遍存在重建设轻运用不维护的现象,缺乏信息技术管理和操作人才,老审判人员不会网上办案。四是审判管理的结果运用有待强化。目前审判管理仅停留在审判流程监督和案件质量评查阶段,其管理结果也仅限于为行政考核提供一些数据,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做的工作较少,对促进宏观管理、提高司法水平发挥作用不大。因此要强化审判管理机构的地位,优化审判管理机构的人员,科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真正使审判管理在点上能管住案件的质量不高和效率迟延,在线上能管住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在面上能发现共性问题,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一问题重复发生。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公正结案、高效结案、和谐结案,实现裁判确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六、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

落实便民诉讼措施,是人民法院坚持群众路线,赢得群众信任和认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的途径。人民法院要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的工作机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要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实行上门立案,推广网上立案,全程做好诉讼指导,畅通立案渠道,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二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轻群众负担;三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诉讼费措施,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一些特殊群体,如对老年人、残疾人、患病者等不方便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四要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力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立和完善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努力把各类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五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展法官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法律五进”活动,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探索建立社区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在社区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和人民群众在有效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六要加强立案窗口、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为群众诉讼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此文获2012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二等奖)
责任编辑:市中院研究室 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