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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情况分析
作者:市中级法院 杨淑华  发布时间:2014-08-04 11:21:4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我市法院(含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共有18项指标好于全省平均值,排名居全省第二,有五项指标差于全省平均值,其中一审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始终居高不下,审判公正有待提高。2013年全市法院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率为5.24%,比2012年的6.90%下降了1.66%,但比全省法院平均值3.98%高1.26%。

  一、改判、发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错误,二审改判或发回。

 2、一、二审法院因对证据采信不一致,故而对事实认定不一致,导致二审改判或发回。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一、二审法院对法律认识不同,二审改判或发回。

 4、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或二审出现新情节,导致案件改判发回。

 5、一审因错、漏列当事人、文书送达方式不合法、举证期限明显不足、漏判、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迳行判决、二审因另一正在审理中案件的结果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等程序问题而改判或发回。

 6、一审未按量刑规范化意见量刑或量刑失衡导致二审改判发回。

 7、一审裁判文书技术性错误导致二审改判。

 8、检察机关建议发回,二审法院不开庭直接发回。

 9、个别二审法官责任心不强,存在推卸责任回避矛盾而发回的情况。

 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降低改判发回率的对策和建议

 1、一审法院要把案件上诉率和案件改判发回率作为管理本院业务和办案质效的重要内容,建立月度动态监督机制。要规范审理程序,注重庭审效果,强化案件质量;要认真分析二审法院改判发回的原因和理由,融合一二审法院理解认识的差异,减少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分歧;要强化法院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从立案阶段到审理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主体、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指导当事人做好庭前证据收集提交等准备工作,尽量避免二审中因新证据而导致案件改判发回。

  2、二审法院要强化开庭审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改判或者发回。对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要通过二审庭审尽量查清事实依法判决,避免因不必要的发回给当事人和一审法院造成诉累,对确有必要发回的案件,要充分说明发回理由,以便一审法院重审时有针对性,避免案件上诉后被改判;要加强诉讼调解,降低案件改判或者发回;要增强办案法官责任心,不能因为单纯追求结案率或推卸责任和矛盾而随意发回,要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评法官办案质效的重要内容。

  3、两级法院要强化案件管理局审判管理职能,加强对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纠正,要建立判前纠错机制,严把案件出口关,过滤纠正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和发回说理不充分、文书粗糙的案件,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降低案件改判发回率。
责任编辑:市中级法院 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