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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民转刑”案件发生原因和防范对策的思考
作者: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王成立  发布时间:2014-08-04 11:19:27 打印 字号: | |
  民转刑”是指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民事纠纷直接演变为刑事案件,一种是民事纠纷先经过相关机构调处但未能有效解决后转化为刑事案件。当前,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管理建设滞后等原因,民事纠纷高发多发,一旦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很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笔者以近年来长治法院审理的“民转刑”案件为样本,尝试分析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从此类案件审理的总体情况来看,2011年304件、2012年312件、2013年前10个月325件,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从此类案件所占当年度刑事案件比例情况来看,占比接近15%;从此类案件罪名构成来看集中在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等。

  二、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般基层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设有相应的调解机构,在及时处理民事冲突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往往是调处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但是在实践中,调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调解人员的能力不高,工作方法不恰当,或者责任心不强等。这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彻底的解决,甚至还可能使矛盾升级,进而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比如2012年田家兄弟和李家兄弟斗殴致两人死亡一案。起因为2007年10月19日李家老大怀疑自家的谷子被烧系田家老二所为,要求村干部处理并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无证据证实此事系田家人所为。同月23日,公安机关约田李两家进行调解,但李家无人参加。同日18时许,李家兄弟路遇田家兄弟,就烧谷子之事进行理论,双方发生口角,随后两家互殴致命案发生。本案中如果调解人员能够主动到李家调解矛盾,或能避免一场悲剧。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婚恋观不正确。谈婚论嫁给付彩礼本是传统风俗,但给付彩礼只是恋爱结婚的附属品,恋爱结婚必须建立在双方情投意合的基础上。相反,试图通过索要彩礼款或给付对方较大彩礼款的方式来促成婚姻、巩固婚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婚姻一旦失败,在彩礼款的返还问题上容易出现矛盾,甚至演变成刑事犯罪。如2011年被告人武某和被害人孙某因返还彩礼款起纠纷故意伤害一案。两人起初经人介绍仓促成婚,因感情不和导致分手,孙某向武某索要已给付的彩礼款时,双方处理不当,武某将孙某砍伤,酿成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后果。

  2、家庭伦理观念错乱。婚姻即意味着信任和忠贞,双方应当相互忠实于对方,否则,轻则婚姻破裂,重则后果难测。如2012年被告人张某因怀疑丈夫杨某与被害人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王某轻伤一案。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多次争吵,一次偶遇王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王脸部划伤,致被害人王某八级伤残。

  3、道德水平不高。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少数子女之间因思想认识不一致,导致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不能互谅互让而产生矛盾。如2012年被告人闫兄和被害人闫弟因支付母亲医疗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出现兄弟相残一案。

  4、邻里矛盾处理不当。邻里之间因宅基地尺寸、排水、采光、养猪卫生等琐事出现矛盾本属常事,但如果不能本着相互协商,相互谅解的原则进行处理,也易酿成苦果。如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相邻排水纠纷故意伤害一案,二人因为雨水排水问题产生矛盾,未能冷静处理大打出手酿成刑事案件。又如2013年被告人史某、郝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因修建房屋起矛盾致轻伤害一案,史某因史某某修建住宅不堪其扰,伙同郝某将史某某打成轻伤。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

  5、法制意识淡薄。此类案件多起因于小事,但由于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所致。如2012年被告人马某和被害人杨某因斗嘴起矛盾轻伤害一案,杨某因打扑克与工友马某发生争吵,后杨某找到马某理论,马某用菜刀将杨某头部砍伤。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群众的道德素质。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思想宣传教育,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载体,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戏曲等媒介,积极宣扬善良风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特别要注重乡村、偏远山区等盲点地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让群众自觉摒弃不良的风俗习惯、道德观念。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应区别不同群体的文化水平、理解能力等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改进普法模式,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效果。针对普通群众的法制宣传题材应当紧密结合生产生活实际,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戏曲、相声、小品等艺术形式,让普通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制意识。针对中小学生,可以采取板报、法制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比赛等形式,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不断强化群众的法制意识。

(三)健全基层调解组织,提高第一道防线化解矛盾的水平。

基层调解组织作为调处群众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必须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做到对矛盾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及时化解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增加化解成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责任心,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责任编辑: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于亮